[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丨%4年版,第88页、第89页。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活原旨主义又不是任意和武断的(arbitrary)的解释理论,它仍然认为宪法解释应当受到宪法原始含义的约束,宪法解释者应当寻求最佳的解释来对宪法文本中的规则、标准和原则保持忠诚。当制宪者们使用明确的语言来表达一个规则的时候,他们就是在表达制宪者们最清晰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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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它还是美国人民的宪法(our law),它帮助美国人民将自身想象为跨越时间的一个集体主体。[7]以宪法学研究而著称的耶鲁法学院则为此书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十几位宪法学界的重量级人物参加了会议。人们可以在宪法的基本结构、文本及其基本原则中找到许多救赎性的要素,宪法本身就是被设计成可以救赎的,其中并没有任何不能为人们所接受的东西,其基本结构和基本原则也不妨碍人民通过它来实现良好的政治。[27]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对宪法的扩张性解释引起了保守派的不满,他们指责沃伦法院和伯格法院违背了宪法的原旨,是一种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在第17修正案之前,共和主义与一定程度上的德性政治是更为普遍分享的政治原则,参议院往往被认为是这种德性政治的一个重要载体。

其正当性也并不在于其更忠实于法治本身,毕竟,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中也充斥着精英法律人,很难说他们所提供的宪法解释就不如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第四部分,笔者将分析巴尔金的活原旨主义的漏洞,为什么他的理论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八是规范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和风险防控,如支持保险企业研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来满足志愿服务特需,同时政府指导建立和监管多种来源的基金,支持志愿服务的开展,救助志愿服务中的权益损害。

目前,我国仅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就超过四千万人,还有其他类别的注册志愿者和更多尚未注册但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数千万人,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约一亿人之多,他们是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其奉献应当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和评价,其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首先表现为地方立法不完善,存在缺口很大、理解各异、质量不齐、规范陈旧、进展失衡等问题。一、志愿服务是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 志愿服务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认同、民众广泛参与的一项社会事业,也是我国公共道德水平、文明建设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衡量尺度,正在成为公民满足精神追求、体现社会价值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进入 莫于川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 。认真挖掘梳理自身既往探索实践经验,同时理性地选择借鉴他国经验,就可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理论和制度体系,更快速、更规范、更有效、更持续地发展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更大程度地激发释放出社会组织活力,稳健地推动社会发展、社会民主、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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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的智慧在基层和基层干部群众那里,各地的探索经验值得进一步去发现、总结、梳理、提升。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志愿服务方式不断丰富,志愿者队伍也不断壮大。但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国家层面专门立法长期缺位,一直未能高屋建瓴和上下配套地予以引导、调整和规范,严重影响着志愿服务法制体系的整体建设,已成为依法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发展的一个瓶颈。

否则即便你做了很长时间志愿服务且有成效,也可能得不到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四是明确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须要妥善解决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导、规划、协调、指导、激励、监管、协同、合作、保障等管理体制、机制、方式和职能问题,以及志愿服务与慈善组织和行为的关系。这些都是对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部分提出,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过去一年多曾多次给志愿者回信(例如给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的回信),对志愿服务活动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殷切期望。在我国,关于志愿服务事业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推动等诸多职能,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民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等许多机构都分别承担着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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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要转变观念,注重行为规范的多样性。而且有关政府机关还应预先做好立法准备,争取同步推出实施性的行政立法,配套联动地尽快形成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体系,能够提供更给力的法律保障。

就像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组织章程、行业规则、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等软法规则一样,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其成员也具有约束力,也应当逐渐加以完备并纳入法治轨道。在尚未制定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主体中,有1个自治区(西藏)和2个较大的市(深圳、厦门)已就志愿服务专门出台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志愿服务的基本法律问题,如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的概念以及志愿服务活动性质等争议较大且事关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问题。加之一些地方的志愿服务立法长期未能列入当地立法计划,另有许多地方一直没有立法权,因而地方立法存在许多特殊的困难、矛盾和不足。二、抓好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五大体系建设 就志愿服务事业和体系发展而言,我国也具有许多独特的资源和优势,例如:互帮互助传统文化,高层推动决心,集中资源能力,组织动员能力,群众工作传统,工会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动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传统、能力和经验等等。这是高层领导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实际上提出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宏大愿景和基本方针,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法治化、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各方坚持正确方向,积极履责开展工作,更有力度去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4.鉴于直接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除了已有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全国人大曾在五年前启动过此项立法调研工作且有起草工作基础,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提供了制定有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基础,且有非常高的社会共识),建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决策,尽快将本法增加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此项立法,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较快地制定出本法。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特点和志愿服务的全民实践,呼唤着加快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提供更全面、更给力的法律保障。

今后在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建制时,应当发挥多种主体、多种机制、多种规范的作用,也即注重发挥软法和软法机制的作用。我国法制建设已进入精细化、民主化的发展阶段,但各层次的志愿服务现行法律规范尚显粗疏、笼统,今后应注重精细化和可操作性

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参与主体和相关主体很多,须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专业指导和法律保障,须要发挥多种主体、多种机制、多种规范的积极作用,而通过加强志愿服务立法,依法保障志愿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更给力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发展,乃是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社会民主进步和社会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独特的资源和优势,包括互帮互助传统,高层推动决心,集中资源能力,组织动员能力。

在稳健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观念、理论和制度创新,正确认识和切实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志愿服务的五个体系建设(当然远不止于这五个体系,诸如运行体系、环境体系、国际体系也很重要,限于本文篇幅,容后另文阐述报告): (一)观念体系。故建议将制定本法尽快增加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使其成为依法保障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的有力抓手。目前,我国仅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就超过四千万人,还有其他类别的注册志愿者和更多尚未注册但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数千万人,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约一亿人之多,他们是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其奉献应当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和评价,其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例如,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界定、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对志愿者的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志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各地的立法差异较大、执法水平悬殊。

三、国家层面立法滞后已成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蓬勃发展、成绩斐然、涉及面广、参与者众的志愿服务事业是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健全完备的志愿服务立法予以保障。加之一些地方的志愿服务立法长期未能列入当地立法计划,另有许多地方一直没有立法权,因而地方立法存在许多特殊的困难、矛盾和不足。

认真挖掘梳理自身既往探索实践经验,同时理性地选择借鉴他国经验,就可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理论和制度体系,更快速、更规范、更有效、更持续地发展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更大程度地激发释放出社会组织活力,稳健地推动社会发展、社会民主、社会和谐。在我国,关于志愿服务事业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推动等诸多职能,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民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等许多机构都分别承担着重要职责。

今后在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建制时,应当发挥多种主体、多种机制、多种规范的作用,也即注重发挥软法和软法机制的作用。同时,由于志愿服务活动主体多元化、行为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社会组织关系非常复杂微妙,仅靠或主要倚靠行政立法来调整显然力有不逮,因此更需要、更适合发挥人大主导立法职能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调整,而且我国已有较为丰富、全面、成熟且经过实践检验的诸多地方人大立法经验可资参考利用。

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随后再配套出台实施条例等配套行政立法,这既能符合中国国情、满足实务需求,也符合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世界潮流。七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主要解决身份资格、普及教育、专业培训、常规演练、应急服务等问题。四、制定《志愿服务法》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应予全力推动 由上可见,我国已有较多的地方立法及其实施经验,推出国家层面志愿服务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是一项宏远重大的法治系统工程,须深化思想认识,形成更多共识,上下齐心协力,各方共襄盛举。

一、志愿服务是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 志愿服务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认同、民众广泛参与的一项社会事业,也是我国公共道德水平、文明建设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衡量尺度,正在成为公民满足精神追求、体现社会价值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五、关于尽快立项制定志愿服务法的具体建策 1.鉴于我国的志愿服务发展尚处于初期上升阶段,建议将本法定位于促进法、保障法,通过立法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据统计,在我国志愿服务领域,截止2014年底,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制定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有20个,占64%,其中地方性法规19个,占已有省级行政区域地方立法的95%。同时鉴于我国志愿服务的主体、方式、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法也应是规范法、调整法。

而且有关政府机关还应预先做好立法准备,争取同步推出实施性的行政立法,配套联动地尽快形成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体系,能够提供更给力的法律保障。二、抓好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五大体系建设 就志愿服务事业和体系发展而言,我国也具有许多独特的资源和优势,例如:互帮互助传统文化,高层推动决心,集中资源能力,组织动员能力,群众工作传统,工会组织、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动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传统、能力和经验等等。